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
壹佰貳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3年度沙簡字
第3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五
,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送達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
├──────────────┼─────────────┤
│第一審測量費用│肆仟零肆拾元│
├──────────────┼─────────────┤
│第一審鑑界費用│貳佰伍拾元│
└──────────────┴─────────────┘
合計新臺幣玖仟肆佰玖拾元
相對人應負擔比例:肆仟壹佰貳拾元
計算式-7490x55%=4120(411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