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3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隆北 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基小字第3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26日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於104年4月22日提出於本院之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忠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