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911號聲請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芷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本票的發票日(查台端所附本票正本,發票日應為106年8月27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