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79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之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人依公司法之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易居工程設計有限
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依法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2月
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