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52號聲請人乙○○
38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零柒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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