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 陳志寬
王夢賢 許玉鳳 劉麗君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 律師被告 賴銘博
賴育珊 賴久田 賴信甫 林俊仲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漏掉「第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十六、十八、二十頁」部分,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上訴,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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