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香凝(原名李月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香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香凝前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99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復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0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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