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清淵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清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清淵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05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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