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芳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7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復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