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春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春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春文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