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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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2號聲請人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