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 林德添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被告瑛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登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