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智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宗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262號、34467號、40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國民法官專用(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