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18號聲請人 張偉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智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發票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無法辨識,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