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98年度執字第17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經檢察官就其住居所傳、拘無著,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98年度執聲沒字第194號),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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