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03號原告 簡宏名 被告 廖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此項裁定業於如本院卷內送達證書所示之日期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期限已屆後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