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亭潔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亭潔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亭潔因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