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附表:受刑人陳秋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4年10月19日│105年5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0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63號│105年度易字第9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6日│105年12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63號│105年度易字第982號││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15日│106年1月9日│├────┴────┼──────────────┴──────────────┤│附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確定判決日期誤載為105年10月18日,爰逕予│││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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