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8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登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1年度執從字第3686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陳登發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所有帳號內之保管金,係親友施捨寄入給予受刑人在監所日常生活必需品購買之用,除了親友接濟外無其他收入或存款,而監獄每月的作業金也甚微薄,是若檢察官仍予強制扣款,其將無法維持生活,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並就未扣案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7,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現僅係函請異議人通知親友至桃園地檢署代為繳納犯罪所得及攜帶未扣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到案繳納,並非已就異議人保管戶內之現金予以扣款,此亦有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從字第3686號卷所附101年11月5日桃檢秋未101執從3686字第096188號函
1紙在卷可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既尚未就異議人保管戶內現金為「執行之指揮」,異議人即先予聲明異議,其異議自為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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