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甲○○
乙○○
丙○○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被告丁○○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兼法定代理人庚○○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