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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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853號上訴人萬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玖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