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293號具保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常業重利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經本院傳拘未到,且命具保人通知或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照辦,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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