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2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51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