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裁定,就甲○○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裁定,就被告所涉恐嚇罪嫌及公然侮辱罪嫌,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係告訴乃論之罪,該部分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裁定就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