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7月7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3、聲請人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4、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5、聲請人應提出95年、96年度,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劉木廷謝谷妹 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在職證明書、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聲請人應提出其受扶養人劉木廷、謝谷妹之所有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7、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配偶 謝金德 每月之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
8、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謝金德、其子 謝祺棟謝炎烘 、長媳陳慧貞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
9、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1年,聲請人及其配偶謝金德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證券存摺內頁影本。
10、聲請人將每月電話費用2,193元、衣物費500元、雜項支出3,000元列為生活費用,請說明其必要性何在?
11、聲請人應列明每月實際支出劉木廷、謝谷妹之扶養費各2,000元之證明。
12、聲請人應釋明目前住所是否為租賃?(1)若否,聲請人應提出其是否有房貸繳款之最新、完整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資料。(2)若是,聲請人應提出歷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租賃該屋之原因。

13、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如何遭詐騙集團詐騙?是否有在警局備案?是否有相關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若有,請提出其相關證明資料。
14、聲請人應提出汽車1996年份車號00-0000之牌照稅、燃料稅4,800元+7,120元+4,800元之最新證明單據、文件並釋明繳費情況。
15、聲請人應提出汽車1991年份車號0000-00逾檢註銷之證明文件、單據並釋明是否仍使用該部汽車?
16、據聲請人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本人亦為被保險人分別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年繳保費共19,136元。聲請人應釋明上開保險費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何在?以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金額為何?聲請人應釋明並列出其計算方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