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9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鄉村部落露天主題餐坊即 孫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並訂立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通融作業規定專案
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壹紙,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21日
起至114年7月21日止,共計5年,約定利息按通融利率加週
年利率0.9%浮動計付,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違約之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
9個月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
,尚欠金額本金483,73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兩造
間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求命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
、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戶籍謄本、商工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原告公司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
2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合計5,2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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