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497號
上訴人 蔣大偉
被上訴人太平洋福源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黃萬全
被上訴人 顏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福源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黃萬全、顏成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0,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