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仕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文仕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9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11號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七年),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附表:
受刑人陳文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4日│98年10月24日│99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114號│偵字第4114號│偵字第2159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20號│99年度訴字第1020號│99年度中簡字第205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9年5月27日│99年5月27日│99年7月12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20號│99年度訴字第1020號│99年度中簡字第2054││判決││││號││├────┼─────────┼─────────┼─────────┤││確定日期│99年6月21日│99年6月21日│99年8月2日│├───┴────┼─────────┼─────────┼─────────┤│備註│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8218號│字第8218號│字9931第│└────────┴─────────┴─────────┴─────────┘┌────────┬─────────┬─────────┬─────────┐│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有期徒刑四年│├────────┼─────────┼─────────┼─────────┤│犯罪日期│98年10月26日│99年1月16日│99年3月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苗栗地檢署99年度偵│苗栗地檢署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771號│字第2632號│字第263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287│100年度上訴字第940│100年度上訴字第94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10月27日│100年6月16日│100年6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3│100年度台上字第428│100年度台上字第428││判決││號│2號│2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13日│100年8月4日│100年8月4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苗栗地檢署100年度│苗栗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888號│執字第2582號│執字2582第│└────────┴─────────┴─────────┴─────────┘┌────────┬─────────┬─────────┬─────────┐│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有期徒刑十六年│├────────┼─────────┼─────────┼─────────┤│犯罪日期│99年1月11日│99年1月31日│99年3月1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459、15267號│字第12459、15267號│字第12459、1526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65│100年度上訴字第565│100年度上訴字第56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9日│101年2月9日│101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08│101年度台上字第208│101年度台上字第208││判決││9號│9號│9號││├────┼─────────┼─────────┼─────────┤││確定日期│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5753號│執字第5753號│執字5753第│└────────┴─────────┴─────────┴─────────┘┌────────┬─────────┬─────────┬─────────┐│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犯罪日期│99年3月15或16日至│││││99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524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9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98││││判決││號││││├────┼─────────┼─────────┼─────────┤││確定日期│101年11月26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