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六號
原告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亞國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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