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丙○○
己○○庚○○辛○○壬○○丁○○甲○○○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