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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