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8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9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之2、第454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