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 張美菊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訴訟代理人 謝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對被告起訴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應由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7樓,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7頁),又被告雖有到庭應訴,惟已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並聲請本院應將本事件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亦難認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意思,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之適用,是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