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 王裕銘 被告 陳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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