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賴麗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江 、 陳晴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