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53號原告城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信彰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告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複代理人 洪詩婷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複代理人 謝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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