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911號債權人 游周南 債務人應 蓮春 債務人 林正中
一、㈠債務人 應蓮春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七
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正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七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