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為杰

相對人 江京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百一十二年度員全字第十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員全字第1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清償債務,現無強制執行之實益,爰依法聲請准予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員全字第1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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