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7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韻惠劉桂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3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7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惠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