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7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韻惠 即 劉桂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3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7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