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益豊 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玉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芳甄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1年3月16日本院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6,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提聲明上訴狀影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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