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慶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慶霖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惟其業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死亡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執行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