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
債務人 黃艾雪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1、2項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檢附債權人清冊之債務發生原因為空白,應重新提出載明「債務發生原因」之債權人清冊。
【以上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請債務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