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陳鄭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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