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慶輝 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江姿嬅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曾昭台 代理人 鄭素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1.75%,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3日以屏院崑民執玉字第101司執消債更50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任職於其兄 陳慶源 經營之東鼎廚具有限公司,有固定
收入,其陳報平均每月薪資為18,000元,高於其102年1月至9月平均薪資17,067元【計算式:(16000+17600+17
600+18400+16000+16000+18400+16000+17600)÷9=17067,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且債務人100及101年度均查無所得資料,有該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爰以18,000元列計其每月平均收入。
㈡債務人之母陳○雲(00年生)100及101年度均查無所得資
料,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而陳○雲每月領有老人年金3,600元,並由債務人及其3名兄弟姐妹共同扶養,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存摺影本及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在卷可稽,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母之費用為1,661元〈計算式:(00000-0000)÷4=1661〉。
㈢債務人與其前配偶所生之2名兒子均已成年,無受扶養之必
要,而債務人目前與其兄同住,該房屋為其兄所有,債務人每月尚須支出租金3,000元,亦有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給付證明在卷可稽,並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
㈣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18,000元,扣除更生方案之還款金
額、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及房屋租金後,每月僅剩10,339元(00000-0000-0000-0000=10339),與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相近,而無浪費之可言,足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3,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1.75%││5.債務總金額:1,837,590元。││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524,651│857│61,704│││有限公司││││├──┼────────┼─────┼─────┼────┤│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850,152│1,388│99,936│││股份有限公司││││├──┼────────┼─────┼─────┼────┤│3│甲○(台灣)商業│148,146│242│17,42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元大國際資產管理│97,031│158│11,376│││股份有限公司││││├──┼────────┼─────┼─────┼────┤│5│台灣新光商業銀行│67,676│110│7,920│││股份有限公司││││├──┼────────┼─────┼─────┼────┤│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116,779│191│13,752│││公司││││││(三重分公司)││││├──┼────────┼─────┼─────┼────┤│7│臺灣銀行股份有限│33,155│54│3,888│││公司││││││(淡水分公司)││││├──┼────────┼─────┼─────┼────┤│總計││1,837,590│3,000│2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