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宏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零陸拾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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