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81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81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9日上午9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消費繳款資料查詢、信
用卡契約、帳務彙整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何承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