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抗告人對於本院95年9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但未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定已於95年12月20日送達抗告人,此有
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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