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1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4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上午12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
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原告願提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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