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70號聲請人 林斯銓 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6+1)×10×34元=2,380元)。
二、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聲請人主張其因身體不佳,從事電梯臨時工,每月工做約10來日,每月月薪約20,000元,請聲請人提出其每月之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或在職證明。並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自103年10月至105年10月之間之每月薪資所得,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職業工會常會年費、團保費之費用,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每月支出上開費用之必要性。復請將膳食費用、瓦斯費用、第四台、地價稅費用分別列計。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103年、10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3年10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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