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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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 陳育民 被告 林晉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0,000元,並返還票面金額205,000元本票1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永祥